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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与新购无人机实名登记与进博会期间禁飞通告

  • 苏州安防协会
  • 浏览量:4
  • 发布时间: 2019-11-01
10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进博会期间,苏州市范围内禁止飞行、施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10月31日 ,苏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进一步加 强无人机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苏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无人机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无人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起飞重量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现有存量无人机以及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
二、实名登记注册方式。
(一)公安机关登记,单位地址和个人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就近实名登记;
(二)公安微警务登记,扫描二维码,关注“苏州公安微警务”,进入“微服务”中的“掌上办事”,找到“治安”栏目下的“苏州市低慢小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填入对应信息完成实名登记。
三、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一)军用机场等净空保护区;
(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四)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500 米;
(五)大型活动、重要赛事、重大会议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 包括: 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六、本通告自 发布之日(2019年10月31日)起 实施。



《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具体 内容如下: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

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又名三角翼)、动力悬挂滑翔(又名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物品。
二、 2019 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24时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辖区内“低慢小”航空器信息(权属、种类、数量、品牌、型号、用途、存储地点等)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监督管理。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协会再次提醒各位切勿盲目触碰禁飞管控“红线”,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苏州市安防协会无人机分会

2019年11月1日


编辑:索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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