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GA 1551.3-2019《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周界防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相关规定

GA 1551.3-2019《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今天我们就其中涉及周界实体防护及入侵探测等设施建设和运行内容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解读。
4.1 重点目标
下列目标确定为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a)加油(气)站;
b)储油(气)库。
该条文明确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根据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4.2 重点部位
4.2.2 储油(气)库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库区周界出入口;
b)库区周界;
c)油(气)储罐区;
d)接卸油(气)作业区;
e)油(气)发货作业区;
f)监控中心(控制室)。
该条文明确了储油(气)库区的周界等部位为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重点部位,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6.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安全防范系统是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护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中的实体防范是利用天然屏障、建(构)筑物等人工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防护手段,其中的建(构)筑物本身承担着实体防护的功能,建(构)筑物自身选址、功能布局、结构强度及场地道路、景观附属设施的规划都与实体防护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建(构)筑物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要与建(构)筑物设计同步进行。
同时,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遵循GB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1.0.3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1 防范与风险相适应;
2 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纵深防护、均衡防护的要求;
4 满足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
8.2 实体防范要求
8.2.1 储油(气)库周界应建立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实体防范设施,并在其上方设置防攀爬、防翻越障碍物,外侧整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5m。
该条文明确了常态二级防范要求:重点目标的储油(气)库区周界应设置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实体屏障,防攀爬、防攀越措施包括选用无着力点、支撑点、抓握点的实体屏障结构形式,在栅栏或围墙上方设置防翻越装置,实体屏障外侧整体的高度不应少于2.5m(含防攀爬装置),以有效提高防攀越能力。
同时,储油(气)库区的周界设置实体屏障,应满足GB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3.1.3及3.1.13规定:设置的实体防护设施应具有阻挡或延迟相应风险的能力,并采取加高、加厚或多重设置周界实体屏障以及联合设置周界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等加强周界防范措施。
9.2 技术防范要求
9.2.1 储油(气)库区周界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得有盲区。
该条文明确要求储油(气)库区周界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对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得有盲区。
因此,实体屏障宜采用通透式实体屏障,入侵探测应针对防范对象攀越和穿越实体屏障等入侵行为选择入侵探测设备和安装方式,以满足探测无盲区的要求。根据需要,也可选择同时兼具实体防护和入侵探测功能的张力式电子围栏或光纤式电子围栏等,以加强周界防范。
11.1 一般要求
11.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效能。因此,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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